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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是指在中华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
>(三)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
>(四)个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
>第三条 市场主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市场主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市场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登记数据和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承担市场主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应当优化市场主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登记信息与其他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主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东、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场主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东或者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场主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主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台提供的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从事经营活动的具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市场主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应当按照登记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 市场主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网站、登记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台获取的市场主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代其办理市场主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设立登记,登记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设立分支,应当向分支所在地的登记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应当及时为市场主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办理备案。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办理备案。登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等信息。
>市场主歇业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注销登记,市场主终止。
>市场主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清算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申请注销登记。
>个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将个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020通过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禁止非法动物交易、革除滥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动物交易、革除滥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该《决定》是为了禁止和惩治非法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和,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加强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从三个方面影响社会生产生活:
“禁食、禁捕”,禁止食用动物的行为,并击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行为。
扩食范围,将禁食范围扩展至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动物,直接影响养殖户的养殖工作。
多措并举推动“移风易俗”,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审批和检疫检验以及产业调整等方面推动革除滥食动物的陋习。
二、《中华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可谓是包罗万象,从物权合同到人格尊严,从婚姻家庭继承到侵权责任,无一不是作出具规定,可以称之为“公民权利保障书”。其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社会呼吁立法的问题进行重新规定,将深刻影响我们生活,以下具阐述。
减低民事责任年龄,《民法典》将民事责任年龄从10岁降到8岁,家长们要注意了。
诉讼实效延长,《民法典》规定诉讼实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新增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物业服务方面,《民法典》规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同时明确了小区广告收入归全业主所有,业主们有“福”了。
婚姻继承方面,《民法典》规定了结婚前重大告知义务以及30天“冷静期”,新增了印遗嘱的相关规定。
不如此,《民法典》还规定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新增“居住权”规定、禁止行为、保护个人信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助行为”制度等方面,做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三、《中华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中华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称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该修正案修改内容涉及多个领域的刑事法律问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罪,致人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将刑事责任年龄由14降低至12岁,解决刑事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家长朋友们要引起重视。
新增了多个罪名。增加罪、抢夺方向盘罪、“冒名顶替罪”、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高空抛物犯罪、非法编辑等犯罪规定。针对当前社会中频发的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等行为,通过修正案的形式,解决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刑事立法空白,使得司法惩治上述行为有法可依,有力的维护社会秩序。
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一是增加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等特殊职责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刑事责任;二是明确不满十周岁的或者造成伤害的将适用更重刑罚;三是明确了儿童从重处罚的情形。从多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
2023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1 新修订的《中华未成年人保》
>2 《中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 新修订的《中华著作权法》
>4 《中华乡村振兴促进法》
>5 新修订的《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6 部推出交管12项便利措施
>7 广会信用规定 河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性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未成年人保》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筑牢互联网“防火墙”,加强监管沉迷。
>·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强化校“防线”,向和欺凌说不。
>《中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特定的有严重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教育。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可决定对其针对矫治教育。
>·强化家庭、校、社会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干预。
>·建立生欺凌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著作权法》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数目金额上限至500万元,设置法定赔偿数目金额下限为500元。
>·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需要获取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乡村振兴促进法》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明确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卫生、社会保证等资源向农村倾斜。
>·要求地方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新修订的《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注册人、备案人需要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制度。
>·大幅提升罚款幅度,对涉及质量的违法行为,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增多“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5年直至终身不允许从事有关活动等处罚。
>部推出交管12项便利措施
>·试点机动车电子化。
>·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清理24小时不允许货车通行的政策,每天允许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时间原则上很多于6小时。
>地方性法律法规
>广会信用规定
>·商家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采集信息时要履行告知义务,不允许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病史、生物识别信息。
>·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允许在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外对失信主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河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明确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的四种情形,如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要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等。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这个时间段,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市场规则和程序的,由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前,应获取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登记卡(食品摊贩)。
>·建立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抽样检验、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对校周边、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域的“三小一摊”进行重点监管
>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开展,12月24日发布《有关适用〈中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部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修订《民事诉讼法》
>4、公布《有关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5、《有关更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6、《、有关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位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9、修订《中小校财务制度》
>10、修订《高等校财务制度》
>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3、《药品和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4、《防治管理办法》
>15、《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
>16、《汽车产品召管理规定》
>17、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
>18、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19、11月1日正式开展的《刑法修正案九》
>20、《生产法》、生产行政法规、生产部门规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矿山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煤矿监察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工伤保险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查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监察规定》。
>21、中华节约能源法
>22、《中华劳动合同法》
>23、《中华民事诉讼法》
>24、《中华反垄断法》
>25、《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新的法律法规规定?
1.
对未成年上网加以管制,
2.
强化、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单位对未成年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
3.
校园建立防欺凌制度,不得隐瞒重大欺凌事件。
4.
详细规定家长不得、不能伤害、不得利用孩子违法犯罪等十一项禁止行为
2022年新规定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2022民法典新规定版本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保护。
>实行婚姻、一夫一妻、男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禁止家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和遗弃。
>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 *** 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属为家庭成员。
>>>二、民法典中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等的处理权。
>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民法典对于的规定
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登记。
>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撤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发给证;未申请的,视为撤登记申请。
>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证。
>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提起诉讼。
>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家庭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
>经判决不准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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