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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条例全文?
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事项;
>(二)违反规定决定重要,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聘用与解聘;
>(三)违反规定决定重大创新任务、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台建设等事项;
>(四)违反规定调拨及使用大额度资金;
>(五)违管理制度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违反规定决定企业设立、变更、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等事项;
>(七)违反规定决定对外投资、出借资金、担保等事项;
>(八)违反规定擅自决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按照规定应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第二条 严格科研及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科技经费;
>(二)不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三)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
>(四)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技经费;
>(七)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
>(八)违反规定隐匿、转拨、转移科技经费;
>(九)截留、挤占、挪用科研、人才、台建设等专项经费;
>(十)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 ?(三)私自泄露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工作调动、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五)干预干部选拔任用;
>(六)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四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
>(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 ? (五)个人借用进行营利活动;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
>(七)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指定、暗示、授意、招呼、批条子等方式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三)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
>(四)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
>(五)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的财物及其它好处。
>第六条 严格遵守经费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三)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四)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
>的支出;
>(五)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
>需要采购服务;
>(六)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
>牌、供应商。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内差旅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三)从事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交流和考察调研;(四)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企
>业或其他单位;
>(五)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六)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支付的宴请、游览
>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七)出差期间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八)超标准乘通工具;
>(九)超标准安排住宿。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二)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四)以各种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
>(五)无出国(境)预算;
>(六)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
>(七)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八)超标准安排住房和用车;
>(九)擅自增加出访和地区,擅自绕道旅行,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十)与驻外和其他中资、企业之间用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十一)出国(境)期间用相互宴请,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 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及会议活动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待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二)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三)公务接待中提供鱼翅、燕窝等菜肴,提供香
>烟和酒水;
>(四)公务接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六)私驾公车,公车私用;
>(七)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八)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九)组织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十一)会议期间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条加强作风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组织决定,对上级和院委、院行政的
>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敷衍塞责,延误工作,影响发展稳定;
>(二)造谣、传谣、信谣,发表有损和形象的言论;诬告陷害或侮辱诽谤单位、组织或个人;
>(三)对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讲成效;
>(四)漠视职工合理诉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言语不当,处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五)调查研究不深入,脱离实际,避矛盾,对问题解决不及时,不;
>(六)会议主题不清、拖沓冗长、讲空话、套话,不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
>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二)泄露秘密;
>(三)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
>(四)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炒、玩游戏等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
>第十二条 带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
>(二)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三)违反规定到企业(任职)或者经批准(任职),擅自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获取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四)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等借机收钱敛财,收受下属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向上级单位人员或业务往来单位人员赠送礼金、商务消费卡、有价证券及贵重礼品;
>(六)违反规定干预和插基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七)以任何方式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九)单位之间用互相宴请、大大喝;
>(十)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十一)旅游或变相用旅游;
>(十二)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术成果;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成果、荣誉;、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等有悖社会公德、科研道德、术诚信、家庭美德的活动。
对制的方案?
>将使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要求与事业单位同步;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将在范围内同步实施。
《决定》规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制”的矛盾。后,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此外,事业单位将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的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清末 *** 事的原因?
当时:午战争的结果,促使清朝将传统旧 *** 制向新 *** 制转变。
午战争之后,北洋水师的全 *** 覆没与昔日号称陆 *** 劲旅的湘、淮 *** 的不堪一击,使国人如梦初醒,定思。有识之士发现, *** 事上的落后,不是装备,更重要的是制度。 *** 制,才能解决国防问题。公车补贴是什么?
公务员车补是为公务员发放的现金补贴,用于补贴公务员在办公过程中所花费的交通成本。为办公费用的压力,办公厅与办公厅于1994年《关于政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开始进行公车制度,接着很多地方开始取消专车,以公务员车补来代替。公务员车补虽然名义是按交通成本发放,实际并不是按实际成本进行补贴,而是有严格的等级,级别越大,所能享受的补贴越多,本质上是一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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