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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一般用在什么场合?
要有正式的场合,正式的仪式,庄严的举行。因为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人们很注重宣誓,现代社会下,宣誓被无形地到日常生活的角角落落。
随着历史的发展,当宣誓这个在古代法律约束力的概念,被弱化为只需要道德和良心的约束时,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环境下,人们已经无法预期宣誓所能起到的真实作用,也就不再相信宣誓了。而宣誓,人们有不同的理解:大部分的宣誓行为,有作秀嫌疑,应当少宣誓多做事;宣誓的过程既是一种教育,又是一种警戒,还是一种约束,值得提倡;很多宣誓活动,因为缺乏制约,尤其法律上的制约,多流于形式,应当强化宣誓制度建设,加强法律上的约束感。
合同约束解决是在签约地就必须在签约地解决吗?
合同约束解决的具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该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
>如果合同约定了解决的地点,一般情况下,根据约定的地点来处理。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解决条款,了解合同中涉及到的地点、程序和方式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可能需要在当事人所在地或者被诉讼方所在地的解决,无论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这些法律规定应该受到尊重和遵守。
>如果遇到合同中约定不清或存在矛盾的情况,咨询律师或法律,以避免合同产生。
bound的反义词?
bound 没有反义词!!!!!没有!!!
英音: [baund] 美音: [baund]
及物动词:
1.[常用被动态]形成…的界限;
不及物动词:
1.跳;跃;蹦着跑(向某方向)
可数名词:
1.跳;跳跃
2.【习】by/in leaps and bounds 非常迅速
adj.[pred作表语]
1.去;准备去(bound for)
2.(用于构成复合词)向某处的;向某方向的
3.一定做某事(bound to do sth)
4.有法律责任或有义务做某事的
5.(构成复合形容词)在某个场所;因某种情况而受阻
这些动词均有“跳,跳跃”之意。
近义词方面·jump是普通用词,指用双向上跳,向下跳,或在同一面上跳到有一定距离的某一点上,或跳过。
leap常可与jump换用,但侧重身猛力向上升起并朝前急冲的动作,有时含突然的意味。
spring更强调有力和弹跳的运动。
hop指单短跳或双足猛力的动作。也指小鸟、青蛙等的跳。
bound多指向前向上或向下跳跃、奔跳。
skip指两交替轻地跳或跨的动作。
简述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适用?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指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有权对其场所内的人员采取必要的控制段,以保护场所的和秩序,并维护公共利益。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包括住宅、商店、公寓和写字楼等。在这些场所,业主或管理者有权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员进行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场所内的和秩序。
>2. 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包括公共广场、公园、博物馆、图书馆等。管理者有权规定场所内的行为标准和规范,以维护场所内的秩序和。
>3. 设施:设施包括大楼、市政厅、校等。有权对进入这些场所的人员进行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场所内的和秩序。
>总之,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一种管理场所的方式,旨在保护场所的和秩序,同时也需要衡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古代皇宫里的“监狱”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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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狱
说起古代衙门里的监狱,人们可能会立即联想到“苏三起解”里的洪洞县监狱。这是现今保存 *** 完整的古代监狱之一。洪洞县监狱设在县衙大堂口右角,主要是便于提审犯人。监门内有一照壁,通道一面,为了囚犯逃跑。一入监门,就有接连拐四个直角、五道门的甬道,接着是一条约一米多宽的“胡同”。“胡同”的两边是两排低矮的监房,关押一般的杂犯;“胡同”的南尽,往东拐直角弯是内监所在,专门关押刑重犯。内监是四合院形,东西南三面是普通式监房,北面有两幢无窗窑洞式监房,这是关押刑待解女犯的女监,相传名妓苏三就曾在此关押。从洪洞县监狱,可了解到古代监狱建造和设置的大概情况。
监狱,古人称为“囹圄”,顾名思义,是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作为衙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司法设立的监狱外,地方各级衙门,尤其是州(包括府、郡)县衙门也都设有监狱。
汉代的监狱名目、种类繁多。据《汉书·刑法志》等记载,汉代共有二千余所监狱,京城长安就有监狱二十几种:有专门关押高级官员和皇室成员的若卢狱、左右都司空狱、居室狱等;有关押女性囚犯的掖庭狱;以及囚禁官署吏卒的上林狱、都船狱、内官狱等。此外,京城有京兆狱,长安县有长安狱,都属于京城的地方监狱。汉代的酷吏尹赏任长安县令时,曾在监狱里修造了名为“虎穴”的地牢,挖地数丈深,四面砌墙,用大石板盖在出口。他曾命长安县里的乡吏及邻里检举地方的恶霸无赖,然后将这些人统统抓起来,以百人为一批,依次关进虎穴中,用大石板盖住。几日后再开,只见里面的人都在一起,先后了数百人。
自东汉以后,在形式上,基本上改变了监狱名目种类繁多的状况,实行地方州县各置监狱,京城洛阳只设廷尉狱及洛阳狱二所。这种监狱制也为后世所继承。隋唐以大理寺为司法,设大理狱;明清以刑部为司法,改设刑部监狱,同时对监狱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监狱形式及管理混乱的状况却是普遍存在。例如,宋朝法律对监狱管理制度曾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各地方衙门却大多是我行我素。当时曾有“门留”和“寄收”的做法,这本是一种临时拘留的措施,但衙门官吏常常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官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以致于监狱里常常人满为患。还有一种名为“拘锁”的监禁措施,本来是一种短期监禁,但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残害犯人的段。衙门官吏对那些被拘锁的人不给口粮,让他们活活饿;或者擅自对犯人严刑拷,将他们折磨至。甚至有的地方豪强勾结衙门官吏,罗织罪名,拘锁无辜的民,然后将他们弄。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在所有类型的监狱名目中,后人 *** 熟悉的,大概就是“班房”了。直到现在,人们还把“坐班房”作为进监狱的代称。其实,班房并不是监狱,它是衙门中三班衙役办事的地方。 *** 初为了延误审判,州县衙门常将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轻罪犯人以及干连佐证等投进班房候审,并派差役看管,以便随传随到。一旦关进班房,落在衙役里,便成了衙役们凌虐、敲诈的对象也用衙役们的话说,到了他们里,就得揭他一层皮。
班房里面,不管是证人还是“犯人”,都闹哄哄挤在一块,睡觉拉屎都在一起。当然,班房也有“等级”,有钱的人花五十吊钱,可以进有床铺的大间;再花三十吊去掉铁链;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要也可以,开一灯五吊钱,其余饭菜也都有价钱。反正只要有钱,要什么有什么;而没有钱的犯人,一旦进了班房,那就真如进了一般,受尽、折磨,暗无天日。
五花八门的狱具
《水浒传》中,青面兽杨志流落东京,在天汉州桥卖刀,被泼皮牛二凌 *** ,一怒之下,了牛二,去开封府自首,被关进了囚牢里。有一首词,专道这牢里的种种狱具:
推临狱内,拥入牢门。黄须节级,麻绳准备吊绷揪;黑面押牢,木匣安排牢锁镣。杀威棒,狱卒断时腰;撒子角,囚人见了心惊。休言去见阎王,只此便如真。。
这首词里的麻绳、木匣、锁、镣等等,都是监狱里用来囚犯行动的刑具,称为“狱具”,也叫“戒具”。根据文献记载及地下实物发掘,可以证实,早在商朝时就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狱具了。在骨卜辞中,有?、?等字。?像监狱,?为人形,?则是拷住囚犯双的狱具,这种狱具称之为“?”。除了?以外,还有桎、梏。桎是戴在上的足械,梏是戴在颈部的狱具,类似于后来的枷。据说商纣王时,为了树立自己的威势,专门造了几千个桎、梏,用来对付那些不愿顺从自己的诸侯。周文王就被桎梏囚于?里,关了整整七年。由于?、桎、梏都是木制作的,所以后人把它们合称为“三木”,成为狱具的代称了。
自秦汉以后,法律上对各种狱具的规格与使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的狱具主要有以下几种。
枷枷既是刑具,也是的狱具。它的形状为方形,中有圆孔,两半合拢套在囚犯的上,囚犯的行动,并根据囚犯罪情的轻重,规定枷的不同重量。罪枷重二十五斤,流徒罪枷重二十斤,杖罪以下及刑讯时所用的枷重十五斤。所有的枷都用干木制做,并将大小尺寸及轻重斤两刻在枷上。除了一般的枷外,还有连枷与盘枷。连枷是将枷的长度延长,前后有两个孔,将两名囚犯一前一后枷在一起。盘枷则主要是押送囚犯时所用的。《水浒传》里在描写押解犯人时用的“七斤半团铁叶枷”,就是这种盘枷。
杻、镣这是囚犯足的狱具。杻又称子杻,俗称铐、靠,是一种长方形、中有两个圆孔,用来铐住囚犯双的狱具。它常常与枷、镣等一起使用,主要用于那些刑重犯,但限于男犯。女犯虽罪也不用杻,这主要是考虑到女子饮食便溺不便托付他人的缘故。镣又称镣,它的形状是两个铁制的环,分别戴在囚犯的双上,中间用铁链相连,以囚犯的行走。
锁这是套在囚犯颈部,用来囚犯行动的狱具,又称鏁、铁索,也叫琅铛。俗话说,“锒铛入狱”,可见这也是一种常用的狱具,尤其是差役抓人时,常常是“一抖铁索,往脖子上一套,拉了就走”,主要作用是犯人逃跑。它可以同枷等狱具一同使用,主要用于重罪犯人;单独使用时,则主要用于轻罪犯人。
匣床这是宋朝以后出现的一种狱具。 *** 初它是一种与枷一起使用、囚犯逃跑的足械,称为“匣”。在《水浒传》里,武松被张都监诬陷下狱,狱卒将他一双昼夜匣着,不容宽松些。到了元朝,又将它发展成了床的形状,称为匣床,也叫囚床。囚犯躺在匣床上,上有揪环,颈部有夹项锁,胸前有拦胸铁索,腹部有压腹木梁,两有双环铁扭,两胫有短索铁镣,两闸在匣栏上,另用一块号天板,上面钉满三寸长的钉子,密如刺猾,利如狼牙,盖在囚犯身上。匣床的四周是木栏,形状像鸟笼。囚犯全身都被固定在匣床上,四如僵,足不得屈伸,肩背不得辗转。囚犯被关在匣床里,不用说是蚊叮虫咬,就是毒蝎蜇身、大蛇缠、饿鼠啮足,也丝毫不能动弹,如同活一般。明朝时,一个叫·阿克巴尔的外国人在他所写的《纪行》一书中,记录下了刑部监狱里犯人上匣床时的惨状:犯人被绑在木板上,他们带着镣铐和链子,固定在铁桩上,发也拴在铁钉上;即使这样还不让他们自在,他们的用板夹住,背上和胸上缠着一百码的链子和刑具,恐怕要压断了肋骨,他们哭嚎着。。。。。。
催命的狱卒
从行政制上来说,除了监狱的主管官员大小还算是个“宫”外,其余的狱卒牢子等都是被视为下、 *** 卑贱的“贱役”。然而,正是由于这些“贱役”管理着狱中囚犯的一举一动,囚犯的命运可以说是直接纵在他们上。如果把监狱比作,那他们就是名副其实的“催命判官”。
西汉初年,有一位风云的英雄,他的名字叫周勃。周勃不在汉王朝建立的过程中浴血疆场,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在刘邦后,吕氏家族图谋篡夺刘氏江山的紧要关,他力挽狂澜,调动定了叛乱,迎立了汉文帝。周勃也因功勋,先后被任命为太尉、丞相,并封为绛侯,食邑万户,长子周胜之还娶了文帝女儿为妻,可以说是位极人臣了。然而,后来因有人告他谋反,被交廷尉审讯,关进了长安监狱。入狱后,周勃惊恐之下,竟然不知所措。而监狱里的狱卒并没有因为他身为诸侯而予以优待,相反,像对待一般的囚犯一样,对他百般、。周勃无奈,只得以千金向狱吏行贿。狱吏得了钱,立即改变了态度,而且还教周勃让儿媳妇去向文帝说情。本来汉文帝对周勃谋反一事就没有什么切实的证据,只不过想挫挫这班老臣的威势,现在见女儿来说情,自己的母亲薄太后也说周勃不可能谋反,便落得顺水推舟,不但释放了周勃,还恢复了他的爵位封号。周勃出狱后,感叹地说:我曾经统帅百万大 *** ,自以为尊贵无比,位极人臣,哪里知道一个小小的狱吏竟然也如此尊贵!
周勃的话,虽然夹了点牢,但说的却是实情。不论你官多大,位多尊,只要进了监狱,那就是狱吏牢子们的鱼肉,命运纵在他们的里,任其摆布了。关于这一点,西汉时的韩安国与狱吏曾有过一段很有意思的对话,这就是人们所熟悉的“灰复燃”的典故。韩安国原是梁孝主的侍从官,因犯罪入狱,遭到了狱吏的百般。韩安国对他说,你难道就不怕灰复燃吗?狱吏答说,燃起来就用浇灭它。在这里,韩安国用“灰复燃”警告狱吏自己仍有可能有重新得势的一天,要狱吏不要过分自己,把事情做绝;而狱吏用浇灭复燃的灰,向韩安国说明只要在他们这班狱吏里,就得由他们摆布,不会让你有灰复燃的机会。有意思的是,韩安国后来果然“灰复燃”了,不但被释放出狱,而且还被任命为主官梁国行政事务的内史。韩安国找来那个曾经他的狱吏,可不没有处罚他,反而对他大加赞赏,予以重用。
由于古代监狱奉行的是侮辱摧残犯人的威吓主义,所以,尽管封建法律在形式上对狱吏、犯人的行为严厉禁止,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往往是一纸空文。《水浒传》里的一个管监狱的差役就公开宣称,“你(指囚犯)这把贱骨,好歹落在我里,教你粉身碎骨。”好一副“判官爷”的口气!
狱卒凌虐囚犯,主要目的无非向囚犯敲诈勒索。五代时有一个名叫申贵的眉州刺史,他曾公开指着监狱的大门说,这是我家的钱穴。宋代的监狱官吏也公开索贿,以狱为市。如果囚犯不给钱,就让他们睡在潮湿的地方,还不给他们饭。遇到那些没有钱的囚犯,干脆把他们像猪狗一样对待。囚犯生病后不医治,也不报告,直到病重甚至后才报告上司。在《大明律·慎刑说》里,也披露了明朝监狱里狱吏们横行不法、凌虐囚犯、苛刻索贿的黑暗现实。狱卒向囚犯要索不遂的,甚至将囚犯凌虐致。
囚犯要想免遭狱吏们的凌虐,“破财消灾”这一条路。周勃出将入相,尊贵无比,但在狱吏的凌 *** 面前,也只好乖乖送上黄金千两。狱吏们得不到钱时,可以把囚犯入;一旦得到钱,马上就换一副面孔。在这一方面,《水浒传》里沧州牢城里的差拔,可算得上是一个典型。林冲发配到沧州牢城后,差拔不见他把钱交出来,便破口大骂,什么“贼配 *** ,满脸都是饿纹,一世也不发迹,不、拷不杀的顽囚”等等,直把林冲骂得一佛出世;等林冲送上银两之后,却马上变了口气,恭维林冲是“好男子,久后必然发迹”,“必不是等闲之人,久后必做大宫”。林冲身为八十万禁 *** 教,也算有点身份和名气,但不拿出钱行贿,照样受到狱吏的骂;那些无财无势的民百姓,落在他们里,其境遇也就可想而知了。
乐不思家的狱霸
如前所说,监狱里的狱吏是“催命判官”,而监狱里的狱霸则是牛马面的小鬼。狱霸虽然本身也是囚犯,但他们在监狱里关押的年月长久,熟悉狱中情况,以他们的“资格”,自然而然成了犯人们的“首领”;加上他们和狱吏、牢子熟识,关系密切,同时又和犯人居住一起,狱吏也利用他们来管理囚犯。因此,他们虽身为囚犯,却有着一般囚犯所没有的特权、和“威望”,俨然是狱中的霸主。新来的囚犯,除了要向狱吏行贿外,同样也必须“孝敬”这些狱霸,听从他们的指令。狱霸们利用他们与狱吏的特殊关系,相互勾结,凌虐、欺压囚犯,肆意横行不法。
囚犯进了监房,如果没有孝敬狱霸,便会受到一顿“下马威”。《活》里,财主黄员外的管家黄升和佃户王小三因为一件普通的官司,被差役们诱骗进了班房。因为他们并没有带钱,加上不懂这里的规矩,招来同班房犯人们的毒,两人被得遍鳞伤。但那些犯人还不解气,不让他们睡觉,罚他们站在地中。王小三困倦极了,不小心倒在了一个犯人腿上,结果又招来一顿,得他如杀猪一般的叫。如此这般犯人还觉不够,又将王小三的一只的大拇指和一只的大趾用绳子拴住,高高吊起,在底下用拳乱;还有人点燃一根蜡烛,在那里烧他肉。而看管班房的差役闻讯走来,竟然对他们说:既然没有钱,这个苦是要的了。这种对无钱犯人的凌虐,往往一直要等有了新的犯人进来,才会。
狱霸能够横行不法,主要还是靠狱吏的撑腰。所以他们有什么好处,总不会忘记送上一份;而狱吏得了狱霸的好处,自然也就处处维护狱霸。因此,相互之间狼狈为奸。清朝的张集馨在自撰的年谱中,就记载了资州牢里一人名叫周鸣同的狱霸的劣迹。
周鸣同因推跌父亲致,被判监禁。周鸣同在狱年月一久,被派为牢。他在监狱里开设了当铺,对犯人重利盘剥。囚犯入监,都要向他孝敬钱物,否则就要受到种种凌虐甚至非刑拷。主管监狱的吏目姜淳因得到他的好处,对他的不法行为不不闻不问,反而百般袒护、纵容。他可以自行出入监狱而不受。新来的人犯入监,他便带同其他缓决犯人将此人吊在柱子上,将水桶盛满水挂在背上,用竹签进行拷 *** 赃,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就不停止拷,还让犯人用嘴吹他们的尿壶。开始他们只是吊拷牢里的犯人,后来路过寄监的犯人也要吊拷 *** 赃,再后来干脆连押解犯人寄监的差役也被他们吊 *** 赃。每次所得的钱,自然有吏目姜淳的一份。姜淳前后共分得银四百余两,他的家人也分得八十余两。姜淳得了钱,更放让周鸣同胡作非为。周鸣同也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对入狱的女犯进行。姜淳得知后,觉得他太胆大妄为,但周鸣同马上送上二百两银子,将此事遮掩过去。后来有一次井研县的差役押解犯人进省,路过资州,也遭到周鸣同等人的吊 *** 赃,备受凌虐。差役一怒之下,去资州衙门喊冤告状。知州舒翼问知情由后,将周鸣同提到州衙内责罚,并下令将他在监狱内枷号,结果周鸣同竟然纠集同监犯人鸣锣击鼓,并放火焚烧监狱,幸而被及时扑灭。知州舒翼得知后,生怕事情闹大,不敢再深究,还释放了周鸣同。但井研县的差役不服气,又到省里控告。省里派员调查,并将周鸣同等人提省审讯。结果周鸣同等被判秋后处,吏目姜淳也被处绞刑。
周鸣同恶贯满盈, *** 终伏法,实属咎由自取,但那些横行不法而逍遥法外的狱霸,更不知有多少。甚至有些狱霸乐此不疲,宁愿在狱中做囚犯。在清代大文豪方苞的《狱中杂记》一文中记载了这样的一个狱霸,他因罪被关进监狱,与狱卒、胥吏相互勾结,欺凌犯人,每年所得竟也有好几百两银子。后来遇到 *** ,被释放家,在家里呆了几个月,闲得无聊,无所事事,正好乡里有人犯了罪,他自愿去替他顶罪,因为根据法律,只要不是故意,不会判处刑, *** 重不过监禁狱中,这也正是他所希望的。就这样,他又到监狱里过起了当狱霸的日子。过了两年,又逢 *** ,他照例被减刑发遣边疆,可他不愿离开,再三请求留在监狱里,但没有被允许。他怅然离开监狱,伤感地叹息道:“我这一辈子再也不能到这里来了。”
无偶,在《清稗类钞》中也记载了这样一个以狱为生的狱霸。此人姓张,于同治年间因为入狱,在狱中监禁了近十年。每年靠盘剥欺诈同监犯人所得,达千两白银,他把这笔钱交给家里的妻子去放。光绪元年(1875)遇 *** 出狱,家一查帐,靠赢利好几千两银子。高兴之余,又后悔被赦出狱,因为其他营生都没有做囚犯赢利丰厚。他在家呆了一年多,无所事事,整天郁郁不乐。正好村里有人斗殴,他听说后,反过来向胥吏行贿,主动要求顶替入狱。入狱后,收入更丰,引起其他一些狱霸的忌恨。他们也想他的样子,但资历、声望以及势力都不如他,因此想将他排挤出狱。光绪十六年(1890),皇帝大婚,慈禧太后归政,又 *** 天下。那些狱霸便用重金向狱吏行贿,请求将他释放出狱,递解籍,以免后患。就这样,他被强行驱逐出了监狱,带着妻子和万两银子乡。离开监狱的时候,也说了同样的一句话:“难道这一辈子再也不能这里来了吗?”
屈辱的女囚
在《聊斋志异·》里,有一篇“伍秋月”,其中说到女鬼伍秋月被阴间的皂役捉去,关进了监狱,两个狱卒对她动动,百般、侮辱。其中一个狱卒还厚颜地挽着她的脖子说:“既然成了罪犯,难道还想守住贞节吗?”这里写的虽然是阴间,但说的却是阳间牢狱里的实情。
在衙门的黑牢狱中,苦难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古代对妇女的贞节非常重视。监狱之中男女混杂,肮脏黑暗,这是人所共知的。妇女一旦进了监狱,便成为狱吏、牢子们的对象,要想保持贞节,事实上是很难的。一个监狱里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开说:凡是发到这里的女人,哪一个不是犯法的?已经犯法还充什么节妇!因此,历代法律对妇女收监监禁,都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汉代法律规定,妇女非本人犯法,而因连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监禁;需要拘讯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内讯问。明朝的《大明律》“妇人犯罪”条中也规定:妇女除犯罪及奸罪要入监收禁外,其余犯罪一律交丈夫或亲属收管,听候传唤,不得入狱监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条文。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女犯收监后遭受、。但是,女犯一旦被关进监狱,就很难逃脱这种厄运了。
清代对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门里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到的女犯,总是先饿上两天,再捱上几顿,晚上也不准睡。如果不服的,便会被吊起来。至于做贼的女犯,更是与众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让她看马桶,闻臭气;等到了晚上,还要将她捆在一扇板门上,要动不能动,搁在一间空屋子里,直到天明才放出来。当然,这些都还是轻的;一旦女犯被衙门里的书办、衙役们看上,那时除一,竟没法保得清白。
明清法律都明文规定:女犯的,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者要处绞刑。但事实上,这往往是一纸空文。那些书办、衙役干脆把官媒婆处当作是 *** 的,遇到标致一点的女犯,更是个个都要前来领教,张三才去,李四又来,甚至昼夜不绝,或者干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乐。而那些被关押的女犯,不是犯罪,就是犯的奸罪,到了这个地方,也就不得不从。所以女犯破节,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但其中也有少数真正节烈不肯的,触怒了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来残酷的毒和凌虐。
《活》里,有一个女犯,因为不愿顺从,被官媒婆先是伸三四个巴掌,得她跪在地上,苦苦哀求,然后又叫人从梁上放下一根又长又粗的麻绳,把这女犯揿倒在地,将她的如同捆猪一般捆住,再把绳一穿在她的之中,穿好之后,了一个结,再将麻绳另一用力拉,霎时间便把这女犯高高吊起。女犯被这一吊,早已是昏眼花。嘴里不住的哼哼乱叫。官媒婆则拿起竹片,不由分说,把那女犯无上无下,足足了几百下还不住,得女犯乱哭乱叫,浑身一条一条的血迹。官媒婆一边还一边骂:既然想树贞节牌坊,就应该不去犯法;既然犯法到了这里,还要充什么贞节!这就是他们凌虐、女犯的 *** “充足”的理由。在他们看来,女犯一进了监房,什么人格、尊严以及贞等等,统统都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是任凭他们摆布、玩弄、。这一切,都是女囚所“应得”的待遇,是女囚们的“命”!
人如蚁
囚犯一旦被关进了监狱,不会遭受种种非人的、,而且生命也得不到保障。囚犯被酷刑、折磨致的事,在古代监狱里早已是司空见惯。不但如此,典狱官吏因种种原因,非法公开或秘密地处狱囚,也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虽然封建法律对、处囚犯的行为严厉禁止,连暗的五代时期的法律也明文规定,凡典狱官吏滥用刑讯等导致囚犯亡的,以故意罪论处。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往往只是一纸空文。
非法处狱囚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在斗争中击和铲除政敌。例如明朝的魏忠贤为了除掉那些反对他的官员,捏造罪名将他们逮入镇抚司衙门监狱,滥施酷刑 *** 供,然后将他们非刑处。有的是酷吏任情滥杀。例如唐武则天当政时,每当有宽宥囚犯的诏书颁布时,酷吏来俊臣等总是先派狱卒将狱中的重囚全部,然后再宣读诏书。宋朝的狱官筮土因为监狱小而囚犯多,狱中人满为患,竟然命狱卒将狱中关押的徒流罪犯百余人全部,然后以病亡报告上司。有的则是仇家收买狱吏设计害囚犯。例如在《水浒传》里,恶霸毛太公父子为了夺取猎户解珍、解宝猎得的老虎,勾结官府,以“白昼”的罪名将他们投入大牢。毛太公父子还不罢休,吩咐州衙的孔目将二人结果掉,斩草除根,以免后患。还有的则是典狱官吏向囚犯索要财物不遂而挟私报复,将囚犯或是凌虐致,或是暗中玩弄害。对此,连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浩续编》中也不得不承认:在监狱中那许多“无罪而”的犯人,或是因典狱官吏索财不与而被非法,或是因典狱官吏受他人钱财,代人而将他们非法处。因此,狱中犯人的生命事实上得不到任何保障。至于囚犯被后,典狱官吏又往往以“病亡”为由报告上司,上司很少会来查究者的真正因。这样一来,那些被非法秘密处的囚犯,到了九泉之下,也难雪沉冤了。
典狱官吏非法杀囚的段也有多种多样。在《水浒传》里,武松被押解到孟州牢城后,同牢的囚犯要他提防狱吏的暗害,并给他讲述了狱吏弄囚犯的种种段:一种方法叫做“盆吊”,这是到晚上先给囚犯两碗干黄仓米饭,和些臭鲞鱼,然后趁饱带到土牢里,用绳索捆翻,再用席子卷起来,塞住七窍,把人颠倒过来竖在壁边,不消半个更次,便结果了性命。另一种方法叫“土布袋”,这是将囚犯捆住后,用一个布袋,装满黄沙,压在囚犯的身上,也不消一个更次,便结果了性命。这虽然是里的描写,但却是现实的真实反映。如“土布袋”这种方法,就是明朝镇抚司衙门中常用的杀囚方法。它是用重物压在囚犯上,将囚犯压。者的鼻子被压,面目也不可辨认。除此之外,还有种种骇人听闻的非法杀囚的段。尤其是魏忠贤专权时,镇抚司衙门狱中随意处犯人,更是家常便饭。有的是将人活活拉;有的是用铁钉将人钉;还有的是用滚烫的开水浇在犯人身上,顷刻间皮肤卷烂,赤肉满身,婉转两日而,有的后骨肉断烂,竟不知是怎样弄的。
在监狱里,还有一种较为常用的“杀囚”段:它与一般的杀囚不同,狱吏并不亲自动,而是设计用种种段 *** 使犯人忍受不了而。西汉时的名将周亚夫,其功名、地位与他的父亲周勃相似,但也遭到与周勃同样的命运。周亚夫定吴楚七国之乱,因功官拜太尉、丞相,显赫无比。后来却因购买陪葬用的兵器,被人告发他谋反,被逮下狱。在审讯时,周亚夫申辩说,这些兵器都是葬器,可审讯他的廷尉(的长官)却硬说他即使不在“地上”(生前),也要在“地下”(后),并且还授意狱吏对他百般。周亚夫忍受不了无理陷害和,愤然绝食议,结果五天之后,呕血而。
古代监狱中的狱吏之所以敢于违反法律,杀害狱囚,主要原因是封建帝王的默许和纵容。如周亚夫,背后真正的凶是因周亚夫之力而保住江山的汉景帝刘启。他想除掉周亚夫这样的功臣却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也不敢公开处他,只好采取这种卑鄙段。宋朝民族英雄岳飞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在狱中被处,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另一种情形则完全是出于封建君王的任情滥杀。如北齐文宣帝高洋,常常随意囚犯,故监狱中经常备有一批犯人,供他,被称为“供御囚”!上行下效,衙门监狱里非法杀囚也就有了“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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