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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纪检委职责?
>中石油纪检委的职责主要有:1、科研究和制定中石油的建设和纪律实施的基本工作,为的组织和全公司的发展提供保证。2、贯彻执行和省、市中石油组织的决策部署,督促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及时办理,搞好的活动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3、负责全员组织、统一宣传思想教育、管理纪律,督促在正确的思想和行动中努力工作、保持合格服从,维护的形象,维护省、市中石油组织的,净化全公司社会形象。4、加强的组织的建设,督促组织履行职责,及时汇报内组织的情况,宣传小组及有关决策部署。5、积极拓展的思想教育,保持同工的完全统一,不断提高组织和广大的性修养和工作能力,做好旗帜标杆和表率作用。
西南石油大校规?
西南石油大章程
(2018年12月修订)
(2019年1月17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
序 言
西南石油大创建于1958年,原名四川石油院,校址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隶属于原石油工业部,1970年更名为西南石油院,2000年由石油气集团公司所属的部委院校划转为与地方共建、以四川省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校。2002年校主到成都市新都区。2004年原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院并入。2005年校更名为西南石油大。2013年校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2017年校入选首批世界科建设高校。
校秉承“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弘扬“为祖国加油、为民族争气”的大精神,践行“明德笃志、博创新”的校训,倡导“崇尚术、立德树人、爱校如家、爱生如子”的校园文化,坚持科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致力于建成以工为主、石油气及其配套科世界、多科协调发展的高水能源大。
章 总 则
条 为明确校的法律地位,维护校的办自,建立特色现代大制度,规范办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教育法》《中华高等教育法》《中华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校委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称为西南石油大,简称西南石大,英文名为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WPU。
第三条 校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注册地为校本部,另在南充市油院路30号设南充校区。
第四条 校由四川省举办、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石油、石化、海油共建。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共建者支持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为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条件和办环境,校接受举办者的和管理者、共建者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校是的非营利性法人,具有完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术兴校、突出特色、科发展”战略,以满足战略需求、服务石油气工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问、有才干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七条 校坚持以工为主,突出石油气特色和优势,科设置涵盖经济、法、教育、文、理、工、管理、艺术等科门类。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可设置和调整科。
第二章 校职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校坚持特色社会主义办方向,贯彻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交流与合作的职能。坚持创新,办,以特色世界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四个自信”。
第九条 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历教育,兼顾非全日制历教育和非历教育。立足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其他类型教育。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分制和弹性制。
第十条 校依法授予士、硕士及博士位,颁发业证书和位证书。
第十一条 校依法自主招收生,对生实施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校的中心工作。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构建高水人才培养系,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系,自主实施教育教活动。激励生自主习、奋发习、发展,提高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 校坚持全员全过程育人,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活动,不断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 校可以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根据校教科研需要,聘请校外、者为校教授(客座教授)。
第十五条 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参与、区域和企业的创新活动,鼓励师生探索和自主创新。充分发挥科研育人功能,实施科技成果发布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制机制,促进产研结合。
第十六条 校健全科研管理制,建立科研绩效考评系,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对违反术规范和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校对完成的研究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校始终坚持为社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巩固和突出校的特色和优势,推动石油石化和能源行业技术进步;加快形成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领域,切实校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 发挥校智囊团、思想库作用,积极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科决策提供高水的智力支持。
第十九条 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石油文化和校优良传统,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结合办特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师生员工哲社会科素养,营造校园术氛围,注重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文化的辐射作用。
第二十条 校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高水大、科研和企业的实质性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留生教育,提高校的化程度。
第三章 校的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 校实行西南石油大委员会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委、校长负责、教授治、管理、依法治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
第二十二条 西南石油大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是校的核心,履行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校发展方向,决定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负责地行使职权。其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校科发展,培养德智美劳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校、发展、稳定及教、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校内部组织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校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校意识形态工作的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风教风。
(七)加强对校基层组织的,做好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内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委自身建设。
(八)承担从严治主责任,建立健全校院两级纪检监察系和运行机制。按照上级纪检监察的要求,校纪检监察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系建设。
(九)校工会、、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主持委工作,负责组织委重要活动,协调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校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经上级组织批准,按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校的委员会全会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工作,主要对事关校、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委会由、、纪委和若干组成,是校工作的决策,负责对校工作进行决策部署,主要对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履行校思想工作和的建设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工作和的建设工作。
委会由(或受其委托的)召集并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不是委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要坚持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校班子成员提出,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委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校。按照相关规定设副校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若干人,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校长在校委下,贯彻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职权,负责教、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科研措施、重要办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校内部组织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提出任免内部组织负责人的方案或建议。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分配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和保护校资产。拓宽办经费筹措渠道,接受校友和社会捐助。
(五)组织开展教活动和科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拓展交流与合作,把校办出特色、办成。
(六)根据重大需求和校发展战略要求,提出科增长、交叉、融合、调整方案,组织制定各级各类教科研台和基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负责招生、就业、创新创业工作,组织制定科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育教过程管理,努力培养为服务、为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八)向校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校各级组织、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行政议事决策,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部署落实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受其委托的校)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纪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其中,对涉及校发展和教职工重大利益的议题应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和风险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西南石油律检查委员会是校内监督专责,主要任务是:维护的章程和其他内法规,检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的委员会推进从严治、加强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工作。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纪的决定;对的组织和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的组织和违的章程和其他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的控告和申诉;保障的权利。西南石油律检查委员会和四川省派驻纪检监察组合署办公。
校在设立委的二级单位设立二级纪委,根据章程和相关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校设立术委员会作为校术。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兼任,或由校长提名,全委员选举产生。校术委员会是教授治的重要组织形式,应坚持术,统筹负责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校设立位评定委员会。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生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研究决定校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和通过位授予相关文件以及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审议并决定科设置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等相关事宜。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科或跨科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根据需要设置教指导、招生就业、生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是按照《中华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设立的、在校委和上级工会组织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青年团西南石油大委员会(简称“校团委”)接受校委和上级组织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西南石油大生会、研究生会,是由生代表大会产生的生自治组织。生会、研究生会在校委的下、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校管理,维护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校各派、社会团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校管理、监督,并为地方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八条 政职能、直属根据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承担相应的科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播和交流等任务。
第四十条 校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医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等是校直属公共服务,根据其职责为教职员工和生提供服务,保障教、科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 校附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校规定实行相对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校依法与外界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签订协议,联合设置教育科研,开展合作办、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校设立理事会,为校非行政常设,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西南石油大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询,旨在促进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校办资金。
第四章 院的管理与运行
第四十四条 院是人才培养、科研究、科建设、文化传播、社会服务和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院履行以下职权:
(一)开展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设置本院;
(三)制定本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教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研究和术活动;
(五)负责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和绩效酬金发放;
(六)负责本院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本院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负责本院稳定工作和社会服务活动;
(十)积极开展面向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校在各院设分委或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本单位的思想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本单位工会、、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院的行政负责人。院长负责本院的教、科研、科建设、对外交流等工作。
院按照有关规定,设副院长若干人,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校术委员会在院的分支,是教授治在院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行使术权力,是院有关术评价、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教指导、科建设、建设、科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院设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者教代会在院委(总支)的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院实行政联席会议制度。
政联席会议是院重要事务的决策。政联席会议由院(或总支)、院长、、副院长、院工会和教授委员会主任组成。教职工代表、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的内容,会议由院(或总支)、院长按照分工主持。属于建、思想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集讨论,院(或总支)决定;其余事项实行集讨论,院长决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 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及教人员等组成,教师是校办的主。
第五十二条 凡校教职员工,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校倡导教职工爱校如家,爱生如子女,爱生如弟妹。
第五十三条 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扎实识、仁爱之心,具备研究生或者大本科毕业历,有相应的教育教能力,经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合格,取得高等校教师资格。过信念关、师德关、术关、教关、实践关是校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四条 校实行教师职务资格制度。教师职务根据校所承担的教、科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职员工应具备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职务资格。
第五十五条 校实行教师聘用制度。按照教师岗位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遵循双方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聘用合同。教师应当完成校规定的教和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校有权予以转岗等处理,直至解聘。
第五十六条 校实行教育职员聘用制度和其他技术职务聘用制度。管理人员按照工作年限、业绩、岗位职责和条件、任期聘用,其他技术岗位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聘用。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及教人员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勤勉工作、热心服务。
第五十八条 校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校按规定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临聘制、团队薪酬制等分配形式,推行弹性用人机制;实行教职员工退休制度。按照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续。
第六十条 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使用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校、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管理,对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校名誉,维护校利益;
(二)尽职尽责,忠诚于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尊重、爱护、等对待生;
(四)遵守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校规章制度,自觉参与和维护校稳定;
(六)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为了推进校的各项工作,鼓励兢兢业业勤勉工作的教职员工,校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十三条 校对不履行义务、职责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对给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校有权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复议委员会。凡教职工认为本人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待遇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 校实行术休假制度。拥有高级技术的教科研人员,在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有权带薪术休假。
第六十六条 校逐步提高与校发展水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术与术,为教师开展教和科研究活动、自主进行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生及校友
第六十八条 生是指被校依法录取、取得入资格,具有校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接受校教育,利用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跨科、院选修课程;
(三)公获得在国内外深造习和参加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历及位条件后的历证书及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生自治组织和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和校的资助;
(七)公获得各种考试考核成绩、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校、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管理,对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拥护的,树立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遵守校规章制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弘扬以“苦干实干”“三老四严”为核心的神;
(三)刻苦读书习,求真问、练真本领,恪守术道德,完成规定业,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四)珍惜和维护校声誉,维护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校对在德智美劳等方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业成绩、科技创新、文竞技、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籍等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校建立和完善生权益保护制度,依法维护生合法权益。生对校给予本人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校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七十四条 校通过各种途径关心在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五条 校为修完教育教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生颁发书;对符合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位。
第七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西南石油大习过的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校授予各种荣誉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等。校友是校的宝贵 *** ,校应充分重视和爱护。
第七十七条 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校依照有关规定成立“西南石油大校友总会”,总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七十八条 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校鼓励并欢迎校友参与校的建设与发展。对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八十条 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校积极拓展办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一条 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校坚持勤俭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 校实行统一、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监察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
第八十三条 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四条 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五条 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系,为校的教科研以及师生员工的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该徽标以“西南石油大”的英文缩写字母“SWPU”为主要设计元素,四个字母经变化组合构成汉字“西”和“石”,现“西南石油大”的含义。标识的颜色采用蓝色或橙色。
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七条 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上半部分的白色条块代表天空,校徽位于旗帜的正;下半部分的线条象征起伏的山脉和海浪的曲线,添加了两个层次渐变色,代表大地和海洋,大幅红色条块代表地下蕴藏的石油。
第八十八条 校校歌为狼格作词、昌英忠作曲的《飞》。
第八十九条 校校庆日为11月1日。
第九十条 校互联网官方为:://swpu.edu;校英文为:://swpu.edu/en。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校章程和章程修正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委会审定后报送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委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校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校办宗旨、发展目标、管理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五条 生、港澳台侨生、外籍教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校相关文件,享有其相应的权利、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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