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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广东计生条例发布?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款中的“避孕为主”修改为“优生优育为主”。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责任人。”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健康工作,按照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管理工作。
>“、社会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管理工作。”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全社会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育: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上认为适宜育的,可以育一胎子女;
>“(二)子女亡的,可以育至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水。”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卫生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出生筛查、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款修改为:“因接受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术并发症医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卫生。费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款中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十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各级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县级以上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系。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托班位建设。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托育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经依法登记并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托育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对托育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中,应当将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县级以上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套建设标准但未规划有关场所设施,或者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县级以上应当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各级应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家庭科育儿能力,提升婴幼儿预防接种和防控服务质量,为婴幼儿的和健康提供保障。”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亡、伤残后未育的夫妻,由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款修改为:“各级对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救助、教育和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属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段为他人进行非医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的。”
>二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款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托育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有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十、删去第二十一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育法律规定2021?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章 总则
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依靠宣传教育、科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根据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部队、社会团、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校应当在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水。各级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育子女。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 享受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术,享受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七条 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支持幼儿园和、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应当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家庭的科育儿能力。
>卫生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一条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精神慰藉等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或者减少出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健康水。
>第三十七条 卫生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段进行非医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段为他人进行非医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托育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有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违章作或者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和武装部队执行本法的具办法,由 *** 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新修订的生育假?
2021年12月1日上午广东省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育儿假规定:
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每人各享受10日育儿假。
育儿假施行时间:
2021年12月1日起
拓展:
根据新条例,其他变化如下:
1.条例简化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2.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3.新增护理假:为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4.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5.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2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修改:一是第十九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育子女。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二是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三是第二十七条: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四是第三十五条: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级应当在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五是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讼。
三胎生育政策实施时间?
“二孩”施行5年后,三孩生育政策来了。5月31日,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参照“二孩”政策的推进情况,局召开会议后,三孩生育政策距离落地还有关键几步要走,分别是会批准、地方报批实施方案、地方修订计生条例等环节。
会批准
参考此前二孩放开来看,在局确定三孩政策后,还需通过会的修法流程。
一般而言,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至少要经过现在的卫健委组织起草、送到下属的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常务会议审议、提请会审议等环节,然后在范围正式施行。
2015年12月14日,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二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并不意味着二孩政策就此正式实施。按照惯例,《决定》全文将会在局会议通过若干天后向社会公布。
原卫计委等相关部委曾经表示,二孩政策落地的时间,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审议之时。
2015年12月21日至27日,十二届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召开,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统一实施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办法。草案明确,二孩自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每一道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以此保证立法质量。除非各相关单位都能特事特办,否则三孩生育政策落地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地方修订计生条例
*** 后一步,就是由省级代表大会或其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举例来说,具到安徽省,“二孩”的落地基本分为如下几步:首先,安徽省组织“两孩”政策新增目标人群和生育意愿调查摸底工作,开展条例起草、修改调研前期工作;其次,报请省会启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程序;随后,省会审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草案》; *** 后,新条例一经省会审议通过,即向社会公布实施。
从各地正式实施的时间来看,与单独二孩在各地落地时间不同相比,二孩政策开始正式实施的时间保持一致。
原相关负责人曾解释称,这是因为单独二孩政策是授权地方修改条例来组织实施的,各地开会的时间不一致,所以启动时间也不同。而二孩政策是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8条,把以前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修改为“生育两个孩子”,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实行以后,就是统一的实施二孩政策的时间,因此这个时间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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