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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在文言文的意思?
形声字。从人尤声。本义:古代表演乐舞、杂戏的艺人。宋元以后亦泛称戏曲艺人、演员。
优,饶也。一曰倡也。——《说文》。按,倡者本训,饶者假借。
陈氏鲍氏之圉人为优。——《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公之优曰施。——《国语·晋语》
信谗喜优。——《国语·越语》
优笑在前。——《国语·齐语》。注:“倡俳也。”
优孟。——《史记·滑稽列传》
所爱倡优巧匠之属。——《汉书·灌夫传》。注:“谐戏者也。”
优施曰:“……我优也,言无邮。”——《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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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薄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
1. 帷幕和帘子。
2. 借指门内。
3. 引申指男女欢合。
出处
1.《吕氏春秋·必己》:“ 张毅 好恭,门闾、帷薄、聚居众无不趋。”
《礼记·曲礼上》:“帷薄之外不趋。” 汉 王充 《论衡·书虚》:“ 陆贾 曰: 离娄 之明,不能察帷薄之内; 师旷 之聪,不能闻百里之外。”
2.《北齐书·幼主纪》:“然未尝有帷薄,唯此事颇优於 武成 云。”
3.明 宋濂 《燕书》之十八:“ 长潴君 精神几何?寳之,爱之,惟妾尔。侍姬惟欲是从。 长潴君 若,其目岂有泪耶?肉未及寒,已思移他家矣。妾虽愚,宁复计帷薄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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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刑罚中的优弊是什么?
古代的刑罚中的优优:酷刑对市民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对刑法是一种,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率,进而巩固集权。弊:对的不尊重。
围绕刑罚,历代褒贬不一。
肯定者认为赎刑好处多多。
其一,赎刑乃宽恤之政,符合儒家“明德慎罚”之说。
元马端临在《く文献通考》中对赎刑之制持肯定态度,他认为赎刑“哀矜惻恒之意”,一贯偏好重刑主义的明太祖朱元璋在晚年也把赎刑看为德政,认为:“"善为国者,惟以生道树德,不以刑考立威。
”其二,赎刑可以犯罪。
赎刑可以利用人的欲利之心而犯罪。
《吕刑)说赎刑“"罚惩非,人极于病”",虽不执行应罚之刑,但强制交纳财物,也可让人感到惩罚之,犯罪。
马端临也认为:“"盖财者人之所甚欲,故夺其欲以病之,使其不为恶耳,岂利其货乎?”其三赎刑可解决财力之匮乏。
司马迁就对管仲“使以兵赎”的制度大加赞赏,认为他“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
"反对者针锋相对,他们认为赎刑弊端太多。
其一,赎刑与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相背。
西汉武帝时,京兆尹张敞以讨伐羌兵, *** 费不足,建议入谷赎罪之制。
结果遭到诸多大臣的反对,其中 *** 的是肖望之的观点,他认为:“民函阴阳之气,有好义欲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
尧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而能令其欲利不胜其好义也;虽桀在上,不能去民好义之心,而能令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
故尧、桀之分,在于义利而已,道民不可不慎也。
其二,赎刑导致贫富异刑,“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
”其三,赎刑可能导致重新犯罪。
犯罪者为了筹集刑费用,可能会铤而走险,再次犯罪,所谓“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以得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
一人得生,十人以丧以救生,恐未可也。
”赎刑制度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在刑罚异常残酷的古代社会,赎刑的宽恤功能功不可没,它毕竟对刑罚的严苛有所缓和,为肉刑转变为刑提供了台,现了刑罚从野蛮向文明的进化规律。
其次,赎刑造成的贫富异刑虽是事实,但这并非赎刑本身的错误,而是社会阶层的不等所造成的,这点沈家本的评说可谓公允,他说“立法,但问其当于理否耳,苟当于理,则法一而已,只论罪之当赎不当赎,不能论其人之富与贫。
富者之得生,法如是,非辜也;贫者之不能自,贫者之不辜,非法使之也,且果为疑赦者,法亦必有以济其穷,何至忍视其受刑哉。
”在法理上,赎刑并没有错误,错在社会现实的不等,导致了刑罚适用上的实际的不等,这种不等在现代的法律中也是存在的。
当然,用当代眼光来看,赎刑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赎刑对于重罪采罪疑从轻原则,这种做法虽然减缓了刑罚的残暴与任意,但它所暗含的有罪推定色彩还是与现代法律精神相悖;另外,赎刑实际适用的不等虽在法理上无亏,但它毕竟与不等的社会现实同流合污,为虎作低,予人以以钱赎罪的口实,不符合现代社会所倡导的等理念。
因此,延续数干年的赎刑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改弦易张。
取而代之的是什么呢?那就是曾经被抛弃的罚金制度。
清末修律,颁布《大清新刑律),仿效西方的刑罚系定刑罚为主刑与从刑。
主刑有刑、、、拘留、罚金五种;从刑为禠夺公权、没收两种。
1997年通过的《中华刑法》规定,也将罚金刑作为一种正式的附加刑。
罚金与赎刑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前者是一种的惩罚,而后者只是一种代替刑。
罚金主要是针对轻微的犯罪适用,它能够很好的遏止财产类的贪利犯罪,同时罚金本身就是一种的惩罚措施,无论是单处罚金,还是并科罚金,都不存在以钱赎罪的嫌疑。
在单处罚金的情况下,犯罪往往较轻,没有必要判处刑,对轻罪因为害怕以钱罪而判处刑,反而是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的;在并处罚金的情况下,更是不会出现以钱赎罪的情况。
因此,南北朝时期就被抛弃的罚金重被拾擢,也算是旧瓶装新酒,否定之否定原则的另一个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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