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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有什么规定呢?
有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的定义是:“公司控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控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控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主要是:,公司的控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若有违反,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第三,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在行使表决权上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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