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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 *** 东海大学的学费大概是多少?对待香港澳门的学生会不会有什麽不同?
*** 的私立大学每学期学杂费大约都在五万多至六万新台币左右.比起公立大学算是多了一倍以上.公立大学每学期约两万多至三万.东海大学的学费大概也是六万上下了.对待港澳侨生没甚麼不同,应该是可以申请侨生的奖学金就是了,建议去东海大学的校园网看看.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 1 条 为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升公众饮用水品质,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指供人饮用之水;其种类如下:
?一、自来水:指依自来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设施导引供应合于卫生之公共给水。 二、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供应之水。 三、经连续供水固定设备处理后供应之水。?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水。 饮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体:指存在于河川、湖潭、水库、池塘或其他体系内全部或部分之水。
?二、地下水体:指存在于地下水层之水。?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水体。 第 4 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设备,指依自来水法规定之设备、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公私场所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设备。?
第 5 条 在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或饮用水取水口一定距离内之地区,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质之行为。 前项污染水源水质之行为系指∶ 一非法 *** 伐林木或开垦土地。 二工业区之开发或污染性工厂之设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开发及放射性核废料储存或处理场所之兴建。 四倾倒、施放或弃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粪尿、废油、废化学品、动物尸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质之物品。 五以营利为目的之饲养家畜、家禽。 六新社区之开发。但 *** 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区,不在此限。 七高尔夫球场之兴、修建或扩建。 八土石采取及探矿、采矿。 九规模及范围达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铁路、大众捷运系统、港湾及机场之开发。 一○河道变更足以影响水质自净能力,且未经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 一一道路及运动场地之开发,未经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 一二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行为。 前项 *** 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之行为,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 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之范围及饮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离,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拟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之。其涉及二直辖市、县 (市) 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及饮用水取水口一定距离内之地区,于公告后原有建筑物及土地使用,经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认为有污染水源水质者,得通知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于一定期间内拆除、 *** 或改变使用。其所受之损失,由自来水事业或相关事业补偿之。
?第 6 条 第三条第二项各款所定水体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者,始得作为饮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饮用水水源水质或净水处理 *** 计划,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请提出 *** 计划之资格、计划内容、应检附之书件、程序、监测、应变措施、核准条件、驳回、补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7 条 自来水有关之设备管理,依自来水法之规定。
?第 8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公私场所,设有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应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始得使用;其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有效期限与展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9 条 公私场所设置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应依规定维护,并作成维护纪录,纪录应予揭示,并保存供主管机关查验;其维护方法、频率、纪录之制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0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饮用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其标准。
?第 11 条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前项饮用水水质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2 条 公私场所设置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应依规定采样、检验水质状况,并作成纪录揭示、备查;其水质检测项目、频率、纪录之制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设备抽 *** 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所定饮用水水质状况之采样及检验测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许可证之环境检验测定机构办理。
?第 13 条 饮用水水质处理所使用之药剂,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为限。非属前项公告之药剂,供水单位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公告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其申请资格、应检附之书件、程序、核准条件、驳回、补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4 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选定地点,定期采样检验,整理分析,并依据检验结果,采取适当措施。经证明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应即公告禁止饮用。 前项采样地点、检验结果及采取之措施,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告。
?第 15 条 各级主管机关得派员并提示有关执行职务上证明文件或显示足资辨别之标志,进入公私场所,检查饮用水水源水质、饮用水水质、连续供水固定设备、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或采取有关样品、索取有关资料,公私场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 1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五条 *** 项规定,经依第二十条规定通知禁止为该行为而不遵行。 二、违反第六条 *** 项规定,经依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禁止作为饮用水水源而不遵行。 三、违反第十一条 *** 项规定,经依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禁止供饮用而不遵行。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 *** 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 17 条 (删除)
?第 18 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第 19 条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 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十六条或前条规定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第 20 条 违反第五条 *** 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禁止该行为。
?第 21 条 违反第六条 *** 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禁止作为饮用水水源。
?第 22 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仍未补正者,按次处罚。
?第 23 条 公私场所设置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 *** ;届期仍未完成 *** 者,按次处罚:
?一、未依第九条规定维护连续供水固定设备、作成维护纪录、揭示或保存,或违反依同条所定办法中有关维护方法、维护频率、纪录制作、纪录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规定。?
二、未依第十二条 *** 项规定采样、检验或揭示水质状况、未作成水质状况纪录或未揭示,或违反依同项所定办法中有关水质检测项目、检测频率、设备抽 *** 式、纪录制作、纪录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规定。
?第 24 条 饮用水水质违反第十一条 *** 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 *** ,届期仍未完成 *** 者,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禁止供饮用。
?第 25 条 规避、妨碍或拒绝依第十五条规定之查验或提供样品、资料,或提供不实之样品、资料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及强制执行查验。?
第 26 条 本条例所定之处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之,在直辖市由直辖市政府为之,在县 (市) 由县 (市) 政府为之。
?第 27 条 (删除)?
第 28 条 供贩卖之包装或盛装之饮用水,其水源之水质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其容器、包装与制造过程之卫生、标示、广告及水质之查验,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之规定。?
第 29 条 依第八条规定公告之公私场所,其于公告前已设置连续供水固定设备者,应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
?第 30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1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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