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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利润分案?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利润,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分配:
1、企业取得的利润总额应当按照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按照税法缴纳所得税。
2、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年度亏损。《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可以用企业的税后利润等弥补。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在企业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也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4)提取公益金。这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福利设施支出。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如果企业是份有限公司,在提取公益金以后,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利润分案谁写?
>分配利润是东的投资目的所在,属于公司东的自益权,公司法对于是否分配利润,一般不会直接干涉,而是由公司东会或东大会自行决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的规定,东向请求分配利润时,应当提交载明具分案的东会或东大会的决议案,否则的话,对于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首先要有东会或东大会的决议,有具的分案,根据制定的分案进行分配利润是常态,如果东会或东大会未制定具的分案的,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
>但是,在实务中,大东排挤、压榨小东的现象比较严重,大东利用控制关系,做出对自己有利的东会或东大会决议,导致大东和小东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虽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连续五年可以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如果决议不分配利润时,小东享有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收购其权,但是这种方式无法保证小东充分获得利润分配以及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并不是较好的解决方案。
>鉴于此,当其他东,尤其是控东滥用东权利,长期不分配公司利润的,法律也会谨慎的介入干预,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就是这种司法理念。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东向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原则上需要提交载明具分案的东会或东大会的决议,否则不予支持,会判决驳请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其他东的利益的除外。
>所以,当东未提交载明具分案的东会或东大会的决议 (包括未决议、已经决议但没有具方案、决议不分配) 时,原则上不能请求分配公司利润,除非公司东滥用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因此,东存在滥用东权利的情形就是未经决议,但可以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款的规定,东不得滥用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东的利益。这个条文中所称的滥用东权利,并未明确具的情形,可见滥用东权利的情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对具的事实进行认定。
>例如,给在公司任职的部分东发放高薪、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财产供部分东消费或使用、利用会计规则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这些情形实则是变相的给部分东分配利润,可以对此认定为属于滥用东权利的情形。
>在实务中,公司东会或东大会没有形成公司利润分案决议的,这种情况下东能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不过,实务中是涉及到很多相关的东权益的情形的,仍需要具事实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们作为公司的东的话,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利润分配的权益的。
剩余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亏损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盈利低于公司的全部成本、费用及其损失的总和。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公司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实有财产。当公司有利润时,应当首先用利润弥补公司的亏损,使公司资本得以维持。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后,如果仍有剩余,应当提取10%列人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得削减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除了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外,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由东会或者东大会决定另外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公积金。此部分是公司自行决定提取的,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被称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多少,由公司自行决定。
4、支付普通利:公司税后利润在进行以上分配后,如仍有剩余,可以按确定的利润分案向公司的普通东支付利。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全东另有约定的外,按照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份有限公司,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东持有的份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份不得分配利。
东分配利润决议范本?
《公司法》规定:第三十八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购其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权收购协议的,东可以自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提讼。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怎么分红、多长时间分红均由东会做出决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是公司财务制度。
如果公司不分红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转让权,或者向提讼。希望这个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是公司东,更要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东会只要通过分红发放时间,这个时间是每天、每周还是每月、每年、每两年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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