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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县王俊林的案子怎么审理的?
被告人王俊林犯罪,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王俊林的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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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俊林犯罪,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王俊林的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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