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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后会进入三板吗?
是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0.7.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票转入中小企业份转让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转让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创业板中报预披露条件?
1、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2、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但对业绩快报不强求。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但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创业板中报披露规则2021?
根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创业板公司的中报披露规则如下:
>1、时间要求:
(1)创业板公司应当在每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报,例如2021年上半年的中当在2021年8月31日前披露。
>(2)如果一家创业板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披露中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告原因和延迟披露的申请,并同时披露截至目前的中报内容。
>2、披露内容:
(1)中当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重大事项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披露内容。其中,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中报的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要求:
(1)如果一家创业板公司的中报涉及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应当进行或者鉴证。
>(2)如果一家创业板公司的中报不需要进行或者鉴证,但是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不确定事项的,应当在披露中报的同时披露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或者不确定性情况说明。
>4、信息披露监管:
(1)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创业板公司的中报披露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公布披露情况不佳的公司名单。
>(2)如果一家创业板公司的中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严重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责令改正、公开谴责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可能会因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和投资者在披露中报时仔细阅读的规定和要求。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按照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安排:一、新规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 *** 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 *** 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活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经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
?? ? ? ? ? ?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公开发行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公开?发行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公开发行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投资者等参与主实施自律监管。?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
第二章?发行程序
第六条?取得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如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有)、战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发行与承销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者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时,发行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如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拟定的发行价?格高于上述任一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本所、?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充分重视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配售对象的长期投资理?念,合理设置其参与网下询价的具条件,引导其按照科、?、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剔除报价部分?后确定发行(或者发行区间),剔除比例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拟剔除的申报部?分中的格,与确定的发行(或者发行区间上?限)相同时,对该的申报可以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网下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均市盈率; (二)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证券的境外证券市场; (三)剔除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均数; (四)剔除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均?数;
(五)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或?发行区间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或发行区?间上限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第十二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审慎确定发行(或者发?行区间上限)。
第十四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或者发行区间上限)不在主承销商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所明确的估值区间范围内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向本所说明理由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上述估?值区间的差异情况。本所将上述情况通报证券业协会。
第十五条?除《承销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
前款所指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或者发行区间下限)乘以发行后总?本( ***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证券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按照《承销办法》、本细则等相关规定中止发行的,在?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本所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或发行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T-2?日(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15:00?前向本所提交发行公告或者中止发行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否满足在招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十七条?网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时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报的拟申购属于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发行申购,或者在发?行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报价和申购。
第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的,应当根据网下投资者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写的申购和申购数量,审慎合理确定超额配售认购倍数及发行?。网下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应当逻辑一致。
第十九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的,应当在?T?日?21:00?前向本所提交发行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应当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二十条?对网下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别、产品属性、承诺持有期限?等合理设置具类别,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同类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或者摇号配售方式。?采取比例配售方式的,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采取?摇号配售方式的,同类投资者中签率应当相同。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或中签率不得低于其他投资者。发行人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外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应当保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或中签率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7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摇号限售方?式或比例限售方式,安排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低于?6?个月的限售期。采用摇号限售方式的,摇号抽取网下配?售对象中?10%的账户,中签账户的管理人应当承诺中签账户?获配证券锁定;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证券数量的?10%锁定。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拨,?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票数量的70%。
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数量计算,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限售证券无需扣?除。
第二十四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不超过拟申购金额?20%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弃购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比例超过?1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就投资者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
安排二次配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约定二次配售的程序、投资者条件和配售原则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发布二次配售公告,披露网下投资?者二次配售及缴款安排。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上市前,发行人东可以将前?票托管在为发行人提供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前款规定的保荐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对发行人东减持前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证券上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本所报送。
第三章?战略配售
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1?亿(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35?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不足?1?亿(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
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作为?1?名战略投资者参?与发行。同一基金管理人能以其管理的?1?只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证券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证券总量、占本次发行证券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 *** 终确定的发行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
保荐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特别?规定》、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第三十一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价?将上涨,或者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
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
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证券?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并向本所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 *** 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以及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与参与比例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份不计?入社会公众东持有的份。
第三十六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七条?T-3?日前,战略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 ??第四章?保荐相关子公司跟投
第三十八条?创业板未盈利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红筹企业以及发行(或者发行区间上限)超?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均数孰?低值的企业,试行保荐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为?上述企业之一的,其保荐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保荐通过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细则关于保荐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发行人为本条款规定外的其他企业的,其保荐?相关子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或者红筹企业的,其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证券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条?发行(或者发行区间上限)超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均数孰低值的?企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相关子公司配售的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采用联合保荐方式的,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分别实施保荐相关子公司?跟投,并披露具安排。
第四十二条?保荐相关子公司跟投使用的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实施跟投的保荐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具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
超过?4000?万元;
(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
(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第四十四条?参与配售的保荐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十五条?保荐相关子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四十六条?参与配售的保荐相关子公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作。
前款规定的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及本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获配证券,不得买入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转增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保荐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控东?及其关联方收取除按照行业规范履行保荐承销职责相关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不利用获配份取得的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第五章?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审慎评估,可以在发?行方案中设定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证券并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证券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授予其中?1?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五十条?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买入证券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并向本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所涉及的开?户、清算、交收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所和结算相关规则?办理。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证券。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审慎评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可行性、预期目标等,并在预先披露的?招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的数量上限。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5%。
第五十二条?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在招意向?书和招说明书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数量。
第五十三条?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证券的协议,明确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向其?延期交付证券。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证券的协议报本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备案。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交易低于发行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本方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证券,且申报买入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证券或者购买发行人证?券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增发证券。
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证券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数量。
主承销商按照款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证券?不得卖出。
第五十五条?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证券和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证券一并存入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前述情况,向本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并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所有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证券的投资者交付。
第五十六条?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发行价× (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证券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证券?的承销费用。
第五十七条?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证券的,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购证券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证券部分的资金(如有)外的剩余资金,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五十八条?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2?个工作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日期;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
(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证券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证券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均、与格;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九条?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留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资金买入证券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所保存的记录应当及时更新以下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资金的有关信息:
(一)每次申报买入证券的时间、与数量; (二)每次申报买入证券的确定情况; (三)买入证券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
、成交数量等。
第六十条?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以及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资金买入证券的完整记录报本所备案。本?所对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申报?买入证券的过程进行监控。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六十一条?本所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实?施日常监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承销商、证券服务?发出通知和函件;
(二)约见问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承销商、证券服务及其相关人员;
(三)调阅和检查保荐、承销商、证券服务工?作底稿;
(四)要求发行人、保荐、承销商、证券服务?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发行人、保荐、承销商、证券服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六)要求保荐聘请第三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向报告涉嫌违法违规及存在异常的?情况;
(八)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二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投资
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在询价、配售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二)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进行询价、配售;
(三)未按规定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相关子公司违?反其作出的限售期、份减持以及其他相关承诺;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或者本所提出异议后仍然按原方案启动发行工作; (七)根据《承销办法》和本细则等规定,应当中止发行而不中止发行; (八)违反本细则关于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影
响票上市交易正常秩序; (九)未按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承销商、证券?服务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五)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承销商相关责任人员、证券服务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本所发现承销商存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则所述违规行为的,将公开通报情况,并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
本所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则所述违规行为的,将公开通报情况,并建议证券业?协会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创业板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可以对创业?板票发行和承销事宜提供咨询。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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