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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储备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
外汇储备的主要作用: 1.调节收支,保证对外支付 2.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本币汇率 3.维护信誉,提高对外融资能力 4.综合国力和抵风险的能力 具解释: 点: 以我国为例,我国采用的是强制结汇制度,就是说企业进出口的外汇都要受到外管局的管理约束。 在市场中,美元是主要的交易工具,黄金是各国都认可的通货,所以一国必须保证足够的外汇储备,才能保证对国外的支付。 第二点: 在外汇市场上,本国的汇率是受到供求影响的。 为了保持稳定,本国管理可以通过自己中持有的外汇储备,去进行干预。 例如:一当前为例,当前面临巨大的升值压力,从供求角度分析就是因为需求过盛,这是央行就有必要买进美元,抛出来衡。 第三点: 一个的偿债能力,很大一部分是现在他的经济实力上,经济发展是基础。外汇储备是最直接的保证能力的现 第四点: 外汇储备代表着我国央行的资产,外汇储备越多,央行资产就越多。我国进行事务就越有经济支持。 同时,当发生金融危机时,我国就越有能力去面对。例如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各国纷纷宣布货币贬值,而我国本着一个负责任大国,宣布不贬值。这是以外汇储备为基础的。
外汇市场是如何产生的?
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银行决定加快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根据《中华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
(一)非金融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易:
1.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
2.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人员;
3.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
4.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5.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银行金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
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具有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或等值外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或等值外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或等值外汇;
4.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人员;
5.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
6.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7.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的主要目的、人员配备等);
(2)非金融企业应出具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3)非银行金融应出具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财务报告;
(4)技术支持的配置和功能说明;
(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基本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
(6)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交易中心递交的备案报告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交易中心;对不符合规定而不予备案的申请者,外汇管理局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不予备案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不能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不得进入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3.在特定情况下,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可直接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四)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交易管理
1.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以实需为原则,除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批准的交易外,均可入市交易。
2.非银行金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除按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并出具结汇或者售汇批准文件方可交易外,其他交易可在市场内进行。
3.非银行金融须遵守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管理规定,或者参照执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0号)中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规定。
二、增加外汇市场询价交易方式
(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交易中心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
(二)采取询价交易方式的会员应当在双边授信基础上,通过交易中心询价交易进行交易,交易的币种、汇率、金额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三)询价交易实行双边清算,风险自担,并遵守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开办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
(一)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对外汇的交易。
(二)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须为交易中心的会员。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会员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须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其他非银行金融会员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实行法人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会员持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外汇管理局备案。外汇管理局按照本通知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的程序对该进行备案审核。
(五)外汇管理局根据结售汇业务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规模、外汇资产状况等指标,核定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的本外币转换寸。
(六)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应遵守以下规定:
1.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询价交易进行交易,交易的外币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交割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2.远期交易可采取到期日本金全额交割的方式,也可采取在到期日根据约定的远期交易与到期日即期交易轧差交割的方式。两种交割方式及币种在成交单中应予以明确。
3.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签订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主协议。
4.为防范违约风险,保证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的履行,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可按交易对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保证金可由交易中心代为集中保管。
5.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6.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并进行日常统计与监控工作,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但不得泄露非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
7.远期外汇市场会员除遵守本通知规定外,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七)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自获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起6个月后,可按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对外币掉期交易。
四、加强外汇市场监管
银行授权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外汇管理局应依据《中华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参与主,依法严肃查处。
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哪些?
方法/步骤
1、 参与者一:外汇银行外汇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参与外汇作的动机很多,主要包括:投机买卖、风险规避等,但最终都是以盈利为主。
>2 、参与者二:跨国企业、进出口商等他们在业务上必须参与外汇买卖,主要是资金划拨、海外投资、控制成本及汇率风险等因素。
>3 、参与者三:资讯普及化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外汇市场的发展机会,无论在交易模式或是获取资讯方面,都经历了划时代的改变。外汇市场由原来通过电话才能与银行完成交易程序,演变至需通过互联网连接交易台,即可直接进行外汇交易,再不需经过繁复的确认程序。
>4 、参与者四:银行银行主要维持汇率和货币政策的稳定,因此它进行外汇交易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盈利。
>注意事项
外汇交易另一方面要求资讯搜集及时,互联网在这方面完全解决了此问题,投资者通过交易就能获得即时行情,并可获得评论及图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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